中新網青島11月6日電 (趙玥博)2014年11月5日晚7時許,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安全檢查部查扣一“老賴”,並同時通知青島市市南法院趕往現場。見勢不妙,“老賴”竟對機場安檢人員下“重口”,咬傷工作人員。現場,機場派出對所對“老賴”陳某進行處理。同時,市南法院對“老賴”陳某採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
  原告王某某於2011年10月1日將50萬元借給被告夏某,被告陳某為擔保人。根據約定,夏某應於2011年10月31日之前還清該筆借款,但夏某到期後拒不還款,陳某作為擔保人,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
  王某某以民間借貸糾紛為案由,將夏某、陳某起訴到市南法院。經市南法院主持調解,2012年5月18日,雙方自願達成調解協議,協議內容如下:被告夏某承諾分期還清借款,於2012年6月18日之前償還原告9萬元,2012年7月18日之前償還原告10萬元,2012年8月18日之前償還原告10萬元,2012年9月18日之前償還原告10萬元,2012年10月18日之前償還原告10萬元。被告陳某對被告夏某的上述還款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若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則原告有權就全部剩餘欠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調解協議達成後,被告夏某、陳某逾期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王某某於2012年6月26日向市南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2年12月26日,市南法院執行人員扣押陳某一輛賽歐車。由於被告一直未履行還款義務,市南法院按照法律規定對該車進行拍賣,但兩次拍賣都流拍,遂將該車折抵2萬元欠款交付申請執行人王某某。
  2014年8月,市南法院對陳某發佈“限制高消費令”,限令陳某不得乘坐飛機、列車軟卧等交通工具,不得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以及實施其他高消費行為。
  2014年11月5日晚7時許,按照“限高令”的規定,青島國際機場集團有限公司安全檢查部將欲乘坐飛機的陳某查扣並及時通知市南法院。在市南法院執行人員趕往機場的過程中,陳某卻將兩名機場安檢工作人員咬傷,被機場派出所進行處理。當晚11時許,經機場派出所民警調解,陳某對受傷的安檢工作人員作出賠償,機場派出所遂對陳某免於治安管理處罰。
  隨後,市南法院執行人員連夜將陳某帶回法院,並及時通知了申請執行人王某某。11月6日一早,執行人員召集雙方進行執行和解未果。經申請執行人申請,並經法院院長批准,市南法院對陳某採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強制措施。(完)  (原標題:“老賴”機場被查扣 下“重口”咬傷工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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