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報訊 本報記者袁黎 通訊員安北
  夫妻鬧離婚,妻子在法庭上拿出一張丈夫在婚姻期間寫下的欠條,要求丈夫償還欠條上的3.5萬元。
  江岸區法院一審認為,法律雖有規定婚姻期間夫妻財產多屬共有,但允許夫妻間以協議方式對財產另行約定,而該欠條就是這對夫妻對處分共同財產的一種約定,欠條有效故判決男方應照欠條還錢。判決下達後男方提出上訴,經二審法院調解,男方作出其他讓步而女方最終放棄了對欠條追討。
  婚內丈夫向妻寫欠條
  今年4月,漢口柯女士向江岸區法院起訴離婚。
  30歲的柯女士訴稱,她與丈夫龔先生結婚4年,有一個孩子,但多年來夫妻溝通不暢,常發生爭吵,感情已經破裂,故要求離婚,並要求孩子判歸女方撫養,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除此之外,柯女士還向法庭提交了一張龔先生在婚姻期間向她寫下的欠條,欠條上寫明,因工程投資,龔先生向柯女士借款3.5萬元,承諾2011年年底前還清。如今,離婚之際,柯女士要求龔先生一併償還這筆錢。
  柯先生同意離婚,也承認3年前因工作上的困難向妻子以借的形式拿過錢,但他稱實際沒借這麼多,而且說:“本來夫妻間的財產都是共有的,不存在所謂借不借。”
  一審判決丈夫要還錢
  不過江岸區法院審理此案時認為欠條成立,這筆錢應該還。
  法院認為,法律規定婚後財產一般為夫妻共有,但也規定夫妻二人可以對財產另行約定,約定高於財產共有的規定,而這張欠條清楚寫明瞭龔向柯女士借款3.5萬元,說明這3.5萬元是歸柯女士個人的,其實也就是一種對婚後夫妻財產處分的約定,所以欠條成立。
  一審法院遂判決夫妻離婚,孩子歸女方撫養,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後,判決龔先生應償還這3.5萬元。
  龔先生不服提出上訴。記者昨悉,近日在武漢市中院的調解之下,男方龔先生又在房產分割等方面作出讓步,柯女士最終放棄了對3.5萬元的欠條追討。
  婚後財產也可分開約定
  負責此案一審的黎赬法官昨日向記者詳解為何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間的欠條成立。
  黎法官稱,我國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夫妻共有,但這是一條普適性的法規,即在沒有額外約定的情況下遵照此條,而婚姻法同時規定夫妻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婚內約定,有約定的則以約定為準。“有些夫妻進行婚內財產公證,就是這個道理。”法官表示,夫妻間打欠條,就和婚內財產公證類似,也是一種婚內財產約定。
  湖北朋來律師事務所律師伊毅表示,婚內欠條也非全部都有效,還要看借款事實是否存在,一些妻子撒嬌讓丈夫寫下巨款欠條,若沒有借款事實,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原標題:丈夫向妻寫欠條打離婚官司被判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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